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穗增税罚告〔2021〕80号
发布时间:2021-08-26 16:59: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94289048):
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土名)(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至2018年11月9日))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1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一)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你单位取得青岛瑞发瑞恒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份,价税合计5,824,500.00元。 2.你单位取得苏州市易佳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价税合计1,617,400.00元。 3.你单位取得深圳市冠鸿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1份,价税合计7,101,010.00元。 4.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号,发现招商银行账户(账号:120908023110826)于2015年7月份向易佳赢公司支付了2笔货款,共1,617,400.00元,未发现资金回流现象;未发现向瑞发瑞恒公司及冠鸿杰公司支付货款的记录。(二)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你单位利用报关公司及货代公司,通过虚假手段使用虚假信息报关,骗取出口退税。2015年申报的8份出口报关单为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涉及出口销售额(美元)1,358,612.50元(人民币8,590,063.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拟停止为广州市港依龙服装有限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为期一年零六个月。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