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81811030776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土增税缴纳
内容:
非地产公司名下土地转让到(非原企业持股的)非房地产开发公司需不需要缴纳土增税
咨询人:
段鑫宇
咨询时间:
2021-08-18 11:0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20 19:07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