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32311344933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建筑业增值税问题
内容:
我企业原来是小型纳税人企业,现收到税务局通知今年需按一般纳税人缴税。问题是原有一正在实施的项目,预付款已按3%的税率缴税。现结算阶段,是否还适用旧项目按3%的税率缴纳剩余工程款的税款呢?还是应按一般纳税人缴纳9%的税款呢?谢谢。
咨询人:
林小玉
咨询时间:
2020-03-23 11: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3-24 11:21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中第九条:“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根据以上规定,你开具剩余工程款的税款适用3%税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