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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处理

09-29 发票挂失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32311135375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处理

内容:

你好,请问供应商开给我们公司的专用发票丟失了,应怎么处理,我方才能抵扣进项税,是不是要办理挂失,是不是可以在电子税局办理挂失,有没有操作指引

咨询人:

黄秋梅

咨询时间:

2020-03-23 11:0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3-24 19:30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和广东省税务局办税指南相关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损毁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保管->2.3.1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

 二、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挂失,根据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相关指引,办税人员实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www.etax-gd.gov.cn/),通过“首页->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发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模块,点击“办理”,填报相关发票挂失或损毁信息,上传相关附报资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后即可打印结果。

 三、注意:目前电局支持销售方及已勾选确认的购买方申请办理,如属于未勾选确认的购方申请的情形,由于数据原因,暂需预约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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