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受理号:

2440000002020032115581774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内容: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的疑问是:我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月10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是3月10日前,土地证的使用时间是从1月10日起计算50年。纳税义务时间是2月还是4月?

咨询人:

李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3-21 15:5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3-24 19:17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