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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包销价差收入增值税税目归属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32110132830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包销价差收入增值税税目归属

内容: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房地产销售机构(与甲方无关联关系)签订了一份包销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房地产以固定包销价格给乙方,乙方按照市场价对外销售,甲方与最终客户签订购房合同,由甲方直接开具销售发票给最终客户,中间差价作为包销酬金由乙方收取。请问乙方取得的价差收入是否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增值税?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20-03-21 10:0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3-24 10:32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注释:“(六)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另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判断。 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您的权益,请您直接携带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果为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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