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公摊水电费是否应向业主提供相应金额有效发票?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惠州市汇景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区云峯分公司向业主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金额,但开具的发票金额少了收取的公摊水电费金额部分,并称公司收取了水、电局发票,公司后向各业主分而收取的“公摊水电费”不能向业主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导致业主方缴纳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请问这部分金额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向业主开具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惠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并以此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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