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40208310572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团贷网退税问题
内容:
1、从法理上来讲,一旦团贷网业务涉嫌“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实质上是将犯罪嫌疑人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的手段骗取的广大出资人的合法财产作为了纳税对象。尽管征税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存在从非法集资犯罪中获利的事实。对团贷网的征税也就存在不当得利,政府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分赃”之虞,造成出借人财产被二次侵害。2、从情理上来讲,政府的征税是以合法的形式对团贷网进行合规合法化“包装”的行政行为之一,正是这类合法包装误导了出资人成为整个案件中的实际受害人!他们感受到的不仅仅是来自于唐军等犯罪分子的欺骗。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根据对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纳税人拥有税收监督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和税收法律救济权。税务部门对团贷网的征税于法于情都不合理,希望尽快对广大团贷网出借人提出的退税申请做出合理和满意的答复。
咨询人:
钱蕾蕾
咨询时间:
2020-04-02 08:2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4-02 17:29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纳税人如果发生退税情况的,按上述法定程序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如果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作出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认定案件所涉及到的纳税人存在法定退税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