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40111594433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农村房屋转让房屋评估价的基准价
内容:
2020年东莞市麻涌镇农村在基地上房屋转让,房屋评估价基准价相关规定
咨询人:
陈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4-01 11: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4-02 18:42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东府【2012】40号),我市自2012年3月31日起,对纳税人的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采取以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与评估系统中的评估价格孰高原则确定本宗交易计税价格,并以此计算本宗交易环节所涉相关税费。 由于存量房交易具体计税价格及税费需依纳税人提供的实际交易资料,由税务人员录入受理系统自动计算,因此,请纳税人携带存量房交易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计算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