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广州市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例!总经理通过微信买发票被稽查了!

广州市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例!总经理通过微信买发票被稽查了!

09-29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盈隆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94号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盈隆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HXRL3L)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37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3月10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2月取得诸暨市海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40179088-40179089,发票金额合计136,213.59元,税额合计4,086.41元,价税合计140,300.00元,货物名称“经营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经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涉及货款140,300.00元已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上述发票涉及业务你单位总经理何龙经朋友介绍认识李经理,向李经理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通过微信谈妥开具发票的金额、品目及开票手续费,李经理开好发票后通过快递寄给何龙,何龙于2019年2月16日通过微信将手续费2,800.00元支付给李经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及相关记账凭证、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总经理何龙购买发票微信聊天截图及微信转账截图;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总经理何龙的《询问笔录》;5.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3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3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4月3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盈隆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9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盈隆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HXRL3L)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0〕9号),文书内容如下:

经我局(所)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1月6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2月取得诸暨市海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40179088-40179089,发票金额合计136,213.59元,税额合计4,086.41元,价税合计140,300.00元,货物名称“经营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经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涉及货款140,300.00元已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上述发票涉及业务你单位总经理何龙经朋友介绍认识李经理,向李经理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通过微信谈妥开具发票的金额、品目及开票手续费,李经理开好发票后通过快递寄给何龙,何龙于2019年2月16日通过微信将手续费2,800.00元支付给李经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及相关记账凭证、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总经理何龙购买发票微信聊天截图及微信转账截图;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总经理何龙的《询问笔录》;5.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0〕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0〕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年4月3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