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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0-04-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和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一)必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非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版)。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的规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修订版本)。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及附表(2019年修订)(《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别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9000、A109010报送);

B.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修订版本)。;

B.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C.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实行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向税务机关定期报送财务报告。如此前已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无须重复报送。

(二)条件报送: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1 .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2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需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3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4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的,重组各方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 ,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5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6.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7.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江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具体详见办税指南(补充地址)(或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需要报送哪些资料链接)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或门前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 ),如实、正确网上填报和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汇缴相关资料(条件报送资料通过申报模块右上角“附送资料”功能上传),结清税款,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申报指引可详见申报渠道介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渠道介绍(包括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更正申报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软件全面推广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门前申报

网上申报方式便捷,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网上申报方式。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的,可携带汇缴相关资料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五、享受税收优惠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申报指引可详见申报渠道介绍(添加地址连接)。

六、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5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政策风险提示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选择是否享受服务。(申报指引可详见申报渠道介绍(添加地址连接))

八、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更正。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网上申报方式。

九、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汇算清缴,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未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或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未获批准,而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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