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国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否享受3月-5月的增值税减免优惠?
留言时间:2020-04-15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个国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登记成立的,有登记证,做好了税务登记,是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只从总公司收取办公经费,没有其他收入,也只給总公司做业务联络的工作。企业所得税是按非居民进行核征收。我们代表处能否享受2020年3月-5月的增值税减免优惠,增值税按1%征收?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