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41922204487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有关文化地事业费问题
内容:
你好!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未达到销售收入30万免税而其的附加文化事业费也是免税啊申报时填写免征收入,可以给有关的文件参考吗!公司是KTV行业
咨询人:
江永丽
咨询时间:
2020-04-19 22:1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端州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4-20 11:04
回复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且符合财税〔2019〕46号条件可按应缴费额50%减征。 如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