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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42016141140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内容:

你好!请问: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需办理什么手续后,购方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否由责任方办理?需要扣多少分?

咨询人:

廖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4-20 16:0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4-22 18:19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和广东省税务局办税指南相关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损毁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每次扣3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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