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非正常户认定信息公示指引
日期:2018-09-27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征管科技处
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公示途径
主管税务机关在上一级或本级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并通过办税服务厅的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公开。
公示时限
本公示事项自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