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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执法公示类典型案例!原肇庆市高新区地税局巧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动实现税收优先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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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公示类典型案例

日期:2018-11-01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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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肇庆市高新区地税局巧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动实现税收优先权案例

肇庆市税务局

前期,原肇庆高新区地税局联合该区原国税局共同开展欠税管理工作,并借助司法渠道实现追缴某房地产公司拖欠税款及滞纳金和土地过户相关税费合计近1300万元,是该区结合日常执法公示工作推动税收优先权实现的典型案例。

一、案例情况

原肇庆高新区地税局为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信息,在2015年与该区国土局定期交换涉税信息时,掌握了某房地产公司的土地税源情况,发现该公司有宗地块面积为43325.63平方米,自2011年取得后一直未按期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六十八条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未果后,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了解资金情况,但其账户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于是建立欠税台账,进行欠税公告并做好欠税管理工作。根据与该区原国税部门制定的联合开展欠税管理工作方案要求,两部门定期共享欠税公告信息并联合进行公示,同时也向金融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传达,形成追欠合力,进一步提升欠税清缴力度。为顺利追缴该企业欠税,原高新区地税局将该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安排专人密切关注该企业的动态,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四会市人民法院对该企业名下的该宗土地进行拍卖且已顺利成交。

原高新区地税局把握时机,由与原国税共享的欠税公告信息掌握到该企业为原国地税两部门的共同欠税户,迅速与原国税部门联系,共同研究探讨,联合发函向四会法院申请协助实行税收优先权,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划扣该企业的欠税以及被执行财产过户所产生的应缴税费。四会法院受理函件后,通过高新区原国地税两部门传递的欠税公告信息确认该企业欠税事实后,予以积极配合。最后,原高新区地税局及原国税局成功追回该房地产公司拖欠税款及滞纳金438.43万元,促使该次司法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过户所产生的应缴税费854.76万元也最终顺利入库。

二、工作思考

(一)欠税公告与行使税收优先权如何有效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这为税收优先权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但是,有关税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际应用上都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关破产、清算、担保以及民事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清偿顺序的规定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往往不一致;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时,常常发现所要执行的物品已被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先行查封、扣押,因此无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而有些司法或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了涉税的违法行为,却以种种理由不愿配合协助执行税收优先权。在税款优先和不得重复执行的矛盾中,税款优先就很难百分百成功执行。

而在欠税管理工作中,若日常的催报催缴和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都难以实现欠税清缴时,这时通过行使税收优先权往往会成为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重要手段。但想要确保税收优先权顺利实现,前提还是要先做好欠税公告工作。因此,要认真开展税源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纳税人欠税情况,确认欠税信息,做好催报催缴程序,并按规定对社会进行公示。对社会公开欠税信息时,同时注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欠税信息,例如国土房管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等,积极与这些机构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强调欠税公告信息的重要性,争取得到配合,建议其向税务部门及时反馈欠税主体的最新信息动态,有利于税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及早介入,申请协助行使税收优先权,清缴欠税,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二)关于完善欠税公告与执行税收优先权的建议

1.欠税公示渠道平台化。根据税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欠税公告公开的方式主要为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和办税服务厅,这种公开方式范围不够广泛,社会公众及有关机构单位难以及时掌握了解。因此,建议拓展公开的渠道,充分发挥电子信息化的作用,实现网络信息互通,争取建立统一公示平台,方便社会及时掌握和查询。

2.行使税收优先权规范化。虽然《税收征管法》作出了税收一般优先权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其他部门法律法规对税款清偿的顺序规定不一致甚至没有规定,这就使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很难付诸实践。因此,建议除了对行使税收优先权制定明细规定和指引,各部门法律法规应作统一规定,并对相关执法部门明确协作要求,提高各部门协作意识,充分发挥协税护税作用,积极配合追缴欠税,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3.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化。近年,税务机关不断加强与第三方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换工作,建立交换机制,定期交换涉税信息,使得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更加完善。但在日常的涉税信息交换中,金融机构财产抵押以及申请强制抵债、司法部门对财产强制执行等信息交换比较滞后,不够全面,也往往容易被忽略。因此,建议加强此类涉税信息的交换,纳入制度要求,有利于税务机构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动态,提早做好应对措施,及时行使税收优先权清缴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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