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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综合类典型案例!原珠海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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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典型案例:原珠海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例

日期:2018-11-01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珠海市A有限公司逾期申报后,以未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为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原珠海国税直属分局对该公司申请不予处罚事项中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根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决定结果,原珠海国税直属分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不予处罚的处理,并对整个案件过程进行了执法公示。

一、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做法

(一)申请受理环节

2018年4月初,该纳税人在办税厅纳税申报时,税务人员发现该纳税人存在逾期未申报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对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200元。该纳税人以未收到责令限改通知书为由,对税务人员拟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提出异议,并申请税务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陈述情况,通过查询金三系统,确认了纳税人相关意见,决定受理纳税人提出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申请,对该案移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办税厅监控系统全程记录了税企双方的沟通过程,未催报催缴和未下发责令限期通知书等情况也通过查询金三系统予以核实并截屏记录。

(二)调查核实环节

税源管理部门受理该案后,首先听取纳税人的陈述。据纳税人陈述,2017年第二季度结束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发现当期应申报中未出现应报税费种,无法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以为是由于未发生实际经营而无需进行申报,直到2018年4月,该纳税人从未收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根据纳税人陈述,税源部门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金三系统清册、催报催缴和责令限期改正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由于系统原因,税务机关未及时发现企业逾期未申报的违法事实,未向企业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源部门认可了纳税人的陈述并制作了书面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结果,税源部门向纳税人补充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省局公告2015年第23号)有关规定,决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审查决定环节

鉴于该案涉及新旧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效衔接、相关条款适用等重大执法疑难问题,税源管理部门向分局法制审核小组书面提交了《重大税收执法法制审核提请书》。分局法制审核小组邀请市局公职律师共同对该案件进行了法制审核,并出具了《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同意税源部门作出的对珠海市A有限公司不予处罚的税务行政决定。法制审查环节进行了书面文字记录。

(四)文书送达环节

在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后,原直属分局在金三系统制作并打印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收违法行为执行报告》,并在办税服务大厅直接送达给纳税人,由该公司负责人在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文书送达环节进行了全过程音像记录和书面资料记录。

(五)资料保存归档

对于录像资料,执行人员及时储存至指定的存储器,并制作副本移动硬盘归档。对于文书资料,如实地核查表、送达回证等,按顺序归类后,根据分局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二、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做法

(一)提请送审

由于该案涉及新旧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效衔接、相关条款适用等重大执法疑难问题,为慎重起见,2018年4月16日,对珠海市A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源管理部门,决定提请法制审核,向分局法制部门提交了《重大税收执法法制审核提请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等,提出了处理意见及其理由、依据、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

(二)受理审核

经过审核资料,经办人员确认符合受理条件,法制审核部门制作受理通知书给予受理,并邀请市局公职律师、局内法律顾问、和市局负责行政处罚的业务骨干共同参与对该案的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主要围绕该案是否适用新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责令限期改正是否作为税务行政处罚前置条件、“首违不罚”规则适用条件等焦点问题进行审核,并对管辖范围、执法资格、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程序等环节进行详细的法制审核,并出具了《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认为税源部门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三、推行执法公示的主要做法

(一)行政处罚决定事前公示

原直属分局通过在分局网站和办税服务大厅宣传栏公开税务处罚裁量权信息,同时在办税厅大屏幕循环播放纳税申报及逾期处罚相关宣传视频,帮助纳税人了解申报流程及逾期申报可能产生的后果。

(二)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公示

在对珠海市A有限公司申请不予处罚事项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后,原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大厅通过电子显示屏、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等渠道对不予处罚结果进行了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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