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友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8019号
发布时间:2020-05-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友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589538267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税处〔2020〕1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0〕42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0〕4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0〕4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69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0〕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5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0〕169号
广州友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5895382675):
我局于2018年11月30日至2020年3月18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3月至5月期间取得揭西县优发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发票代码均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为27192417、27192704至27192705、57544232至57544255、57545286至57545287、57631268至57631283、57635683至57635691,金额合计4,950,579.98元,税额合计841,598.55元,价税合计5,792,178.53元,货物名称为喇叭等。经原揭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你单位已分别于2016年3月、4月、5月及9月(均为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共841,598.55元,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上述发票金额已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原揭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你单位上述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等资料;3.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物业管理出具的《证明》;4.你单位银行开户资料及账户资金交易等资料。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是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5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增值税共计841,598.55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8,911.90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5,247.97元。
(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6,831.97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8,911.90元、教育费附加25,247.97元、地方教育附加16,831.97元,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减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991.84元,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950,579.98元,你单位原申报2016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30,601.70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880,189.84元,你单位原申报应纳税额7,650.43元,按25%税率,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212,397.03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增值税841,598.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911.90元及企业所得税1,212,397.03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0〕42号
广州友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5895382675):
我局于2018年11月30日至2020年3月18日对你单位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3月至5月期间取得揭西县优发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发票代码均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为27192417、27192704至27192705、57544232至57544255、57545286至57545287、57631268至57631283、57635683至57635691,金额合计4,950,579.98元,税额合计841,598.55元,价税合计5,792,178.53元,货物名称为喇叭等。经原揭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你单位已分别于2016年3月、4月、5月及9月(均为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共841,598.55元,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原揭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你单位上述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等资料;3.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物业管理出具的《证明》;4.你单位银行开户资料及账户资金交易等资料。
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0〕15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导致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偷税行为,对你单位偷税造成少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900,510.4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450,255.23元。
以上罚款450,255.2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