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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PPP项目土地征拆费部分后期政府回购是否缴纳增值税

关于PPP项目土地征拆费部分后期政府回购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ppp项目中土地征拆实施单位为政府相关部门,SPV项目公司只承担付款义务,发生土地征拆费用进入项目总投资,项目运营期政府以可用性服务费形式购买项目,项目公司支付土地征拆费用实质为代收转付且无进项税,项目运营期政府以可用性服务费形式回购,回购总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前期代付土地征拆费用部分是否可以不缴纳增值税?(2016财税36号文中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销售额可以扣除土地征拆费;北京市规划国土发【2017】186号文有规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受托企业代付行为属于代收转付,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PPP项目中土地征拆费用是否可以参考这两个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9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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