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广东税务:【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虚开增值税发票 总经理获刑三年

广东税务:【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虚开增值税发票 总经理获刑三年

【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虚开增值税发票 总经理获刑三年

2018-11-14

2015年11月底,韶关市仁化县国税稽查局接到公安部门组织开展针对江西九江陈辉团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打击行动的通知后,迅速协同经侦部门对涉税企业韶关中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开展专项行动,破获中润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突击调查 获得证据

2016年4月,仁化县国税稽查局选派业务骨干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立专案组,对中润公司2014年至2015年度的涉税情况展开调查。第一步,查看账簿,锁定检查重点。稽查人员通过检查中润公司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做好静态资料分析;同时通过防伪税控等系统,对该公司相应的增值税申报数据及涉案发票的信息进行统计比对,寻找突破口。第二步,出其不意,获取有力证据。为避免企业提前转移证据,稽查人员突击调取该公司的电子财务数据,取得该公司2014年至2015年度真实的经营数据。同时,公安人员对相关涉案人员笔录询问,证实中润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情况。第三步,外围排查,获取有用信息。检查人员直接到已被江西九江市国税稽查局证实虚开的企业江西伟合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取证。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及银行资金流的检查,固化了昌盛公司通过江西省新干县中航煤业有限公司高安华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将资金回流到中润公司总经理廖某某私人账户的资金链证据。

一审判决 刑期三年

2016年5月,带着证据材料,检查人员对中润公司总经理廖某某、会计刘某某、出纳宋某某等人进行调查并查明案情。中润公司于2015年2月从散户手中低价收购了一批价值350.18万元的氧化锌原料,但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税款,该公司总经理廖某某与自称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昌盛公司达成协议。双方商定,昌盛公司开具价税合计共350.18万元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中润公司,开票费用按价税合计的8%计算。为掩人耳目,中润公司通过其公司账号将350.18万元分13次打入昌盛公司的账号,然后昌盛公司又分别将这350.18万元通过华林公司重新汇到中润公司总经理廖某某的私人账号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中润公司已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功申报抵扣税款50.8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仁化县国税局对中润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理,补缴税款50.88万元,并处以查补税款一倍的罚款50.88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10.86万元,合计112.62万元。

2016年8月25日,仁化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中润公司总经理廖某某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相关判决已经生效。

专家点评

对于经营者而言,通过降低成本等方式追求经营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合情合理的,但应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在追求利益时应注意“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规定,不能跨越法律规定而过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就将面临得不偿失、因小失大的风险。在本案中,中润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从散户手中低价收购原料。之所以低价,恰是因为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者都是精明之人,谁都不傻。对于中润公司来说,本来从原材料的购进环节已经获得的利益,就应当满足,不要想在税收上再获得不合法的利益。因为生产经营能够获得的利益都是有边界的。但该公司并没有理性地克制和约束自己逐利的欲望,没有深刻感悟“度”的内涵。为抵扣税款,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昌盛公司达成协议,通过支付开票费,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企图再次在税收上获得利益。但最后却因小失大,不但要承受因支付开票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因受到法律惩罚背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当事人中润公司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越过了合法性的边界,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教训是深刻的。

来源:广东税务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