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佛山三水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巨额偷税受惩案
2018-11-14
案情背景
2016年,佛山市三水国税稽查局成功查处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偷税案,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群众举报,三水国税稽查局采取突击行动,对永辉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由于行动周密、迅速,在该公司没有防范的情形下,稽查局检查人员在该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楼上暗房一举查获了2009年至2012年期间的一套完整会计账册资料。经稽查局检查人员核实,永辉公司设置两套账,以部分真实收支凭证登记账簿并据以编制会计报表,用于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反映该公司全部真实经营情况的账簿及凭证资料则存放于隐秘的公司暗房内。
面对数量庞大的会计账册资料和数据资料,三水国税稽查局检查人员迎难而上,比对了200多本会计凭证资料、统计了大量收入数据,结合系列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认定企业只将开具发票的收入记账并申报纳税,而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则记入隐藏账簿的违法行为。永辉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通过设置两套账方式,隐瞒产品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1482.39万元。此外,永辉公司在2012年4月,采取收取开票金额5%手续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8万元,税额2.2万元。
三水国税稽查局依法对永辉公司作出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税款1482.39万元,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对其税收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鉴于永辉公司未补缴税款,三水国税稽查局对永辉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采取了阻止出境措施,将永辉公司录入税收黑名单系统,对其实施严格监管和多部门联合惩戒。
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采用设置两套账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巨额税款,受到税务机关依法惩处。
税务机关对永辉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阻止出境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实施的一项税收保障措施。该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务机关还将永辉公司录入税收黑名单。税收黑名单制度是近年来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制度。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建立了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了联合惩戒制度;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税收黑名单制度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的制度。被公布的不仅是企业名称及其违法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法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等信息,相关的中介机构责任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一并曝光。联合惩戒制度,是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在特定的领域和事项上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和限制的制度。在税务机关内部,要将其直接列入纳税信用D级序列,受到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检查频次提高等严管措施;在参与联合惩戒的其他部门方面,税务部门将黑名单当事人信息定期提供给合作单位,有关单位依法采取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授信等28项惩戒措施。
来源:广东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