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80717033724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款延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要交契税吗?
内容: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款延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要交契税吗?
咨询人:
莫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8-07 16:5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8-11 15:46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