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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款延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要交契税吗?

受理号:

2440000002020080717033724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款延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要交契税吗?

内容: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款延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要交契税吗?

咨询人:

莫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8-07 16:5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8-11 15:46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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