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81711201745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发票丢失
内容:
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可按最新规定用销售方的记账联认证并抵扣,请问这种情况销售方还需要向其主管税务局报备吗?如需报备,怎么操作?另外“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申请是发票丢失一联就要报告还是三联均丢失了才需要报告?
咨询人:
GS
咨询时间:
2020-08-17 11:1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8-18 14:44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应按规定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业务。另外,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上述业务。有关操作或遇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出错等情况,建议您可拨打12366-1咨询了解。此外,您也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业务,有关办理发票遗失报告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保管”栏目查看“发票遗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门前办理税费业务均需要先进行网上预约,建议您至少提前1天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现场服务。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