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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疫情期间虚开发票!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欧力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欧力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253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欧力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2LGN6A):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437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向广州银井精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89份,金额合计15,458,248.52元,税额合计368,168.70元,价税合计15,826,417.22元(详见《广州欧力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该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该单位银行账户证明;(3)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该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4)该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申报记录;(5)从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该单位社保费申报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8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289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43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43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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