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0314520785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法拍房产的税收咨询
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下不同情况下法拍房交易的税收问题。房产建筑面积90平方,房屋价约100万元,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原业主为夫妻二人A、B,共有房产,家庭唯一一套住房,持有五年以上。因原业主A欠款无力偿还,故法院判决拍卖该房产。具体问题如下:1、若原业主B(A的丈夫,房产共有人)拍得该房产,需缴纳多少税费?B拍得后是否可以立即将该房产转让给子女?若可以,税费多少?若不可以立即转让,多久后可以转让,税费多少?2、若原业主AB二人离婚后,B拍得该房产,需缴纳多少税费?B拍得后是否可以立即将该房产转让给子女?若可以,税费多少?若不可以立即转让,多久后可以转让,税费多少?3、若原业主AB的子女拍得该房产,需缴纳多少税费?4、若不相干他人拍得该房产,需缴纳多少税费?非常感谢!望回复为盼。
咨询人:
吴女士
咨询时间:
2020-09-03 14:4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04 11:41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个人转让住房,转让方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受让方涉及契税。【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3%、2%计算。【契税】: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规定: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关于拍卖所得房产能否即时转让问题,建议咨询房管部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