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0209565080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土地增值税结算
内容:
顺德区一烂尾楼,未竣工验收,部分已按套预售,现要整栋烂尾楼转让,土地增值税如何缴交?按什么标准缴交?
咨询人:
陈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9-02 09:4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03 16:02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计算,多退少补。(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二)普通住宅:2%;(三)其他:3%。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规定,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确需适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其转让收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普通住宅:5%;(二)转让土地使用权1.工业用途:5%; 2.非工业用途:7%;(三)其他:6%。 申报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土地增值税申报”栏目查看相关内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