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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在2019年,2020年疫情期间开出发票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0410455858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在2019年,2020年疫情期间开出发票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内容: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0月至12月承接了一项劳务分包业务,2019年未结算尚未开出劳务发票,计划在2020年3月开出劳务发票,请问开出的发票是否可以按照优惠税率1%开具,还是要按照之前的3%开具?

咨询人:

黄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9-04 10: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08 16:26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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