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0410455858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在2019年,2020年疫情期间开出发票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内容: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0月至12月承接了一项劳务分包业务,2019年未结算尚未开出劳务发票,计划在2020年3月开出劳务发票,请问开出的发票是否可以按照优惠税率1%开具,还是要按照之前的3%开具?
咨询人:
黄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9-04 10: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08 16:26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