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0908473732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丢失了发票联及抵扣联
内容:
我公司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但丢失了发票联及抵扣联,请问需要处理吗,如何处理?
咨询人:
郑先生
咨询时间:
2020-09-09 08:4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10 10:35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第五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撕)毁发票;(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向所属税务局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