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1019054793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跨区域预缴增值税表填报项目咨询
内容:
跨区域预缴税款表中项目编号应填什么?
咨询人:
王冬玲
咨询时间:
2020-09-10 18:5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11 14:23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的规定,“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您单位的实际情况如实申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