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1215272576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购进免税农产品
内容:
购进免税农产品,怎样抵税,有哪些相关文件
咨询人:
莫柱明
咨询时间:
2020-09-12 15:2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15 16:38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相应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进项抵扣所涉及的文件较多,且近几年多次调整扣除率,因答复字数限制,建议您可自行查看下列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第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条;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六条。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第九条。 7.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棉纺纱、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第23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