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1318353031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依据
内容:
在填写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备案表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依据是什么?如果有国土局开具的收据和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中的计税价格,以哪个金额作为扣除金额?谢谢
咨询人:
江龙
咨询时间:
2020-09-13 18:2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15 14:56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一)归集预算成本费用,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必须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