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1819255468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方式
内容:
请问今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仍沿用上年的人数优惠政策?请给出具体的人数优惠政策条文。是否东莞市的人数优惠政策与省税局的分阶段征收政策同时实行?今年的单位平均人数是否仍按单位工伤保险人数计算?
咨询人:
郑先生
咨询时间:
2020-09-18 19:1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2 17:34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东莞市今年继续实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数优惠政策: 1.单位社保工伤年平均人数在2000人以内的, 按单位社保工伤年平均人数的50%计算征收; 2.单位社保工伤年平均人数超过2000人的, 人数超出部分按20%标准计算征收; 3.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起征点,对单位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继续执行2017年的标准,按年平均工资2倍上限36993元征收。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含)以上,免征;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 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 费额90%征收。 三、缴费人可按规定同时享受上述第一、二点的税收优惠。“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根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平均人数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