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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亲属间买卖房产个人所得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1813571037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买卖房产个人所得税

内容:

亲属间买卖房产,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崔娜

咨询时间:

2020-09-18 13: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1 16:24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的规定,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自用时间按下列原则确定:1.个人自用房屋的起点时间。(1)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2)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3)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4)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自用时间。2.个人自用房屋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所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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