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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房地产地方教育费附加开发

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1809543194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地产地方教育费附加开发

内容:

房地产开发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多少及来源依据是什么

咨询人:

黎梓杰

咨询时间:

2020-09-18 09:4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1 17:27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相关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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