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1809543194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地产地方教育费附加开发
内容:
房地产开发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多少及来源依据是什么
咨询人:
黎梓杰
咨询时间:
2020-09-18 09:4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1 17:27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相关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