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1809474339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地产开发教育费附加
内容:
房地产开发教育费附加是多少及来源依据是什么
咨询人:
黎梓杰
咨询时间:
2020-09-18 09:4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1 17:27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