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1811230108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内容:
您好,本人在汕头市自有房产(住宅)一套,出租给承租人,月租金5000元,承租人为企业用户,需要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每月需要交纳多少税款?
咨询人:
韩磊
咨询时间:
2020-09-18 11:1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1 15:50
回复内容:
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租金收入,在代开发票时需申报缴纳的有关税(费)为:按不含税租金收入依1.5%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7%(南澳县5%)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3%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2%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不含税租金收入额依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