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1811230108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内容:

您好,本人在汕头市自有房产(住宅)一套,出租给承租人,月租金5000元,承租人为企业用户,需要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每月需要交纳多少税款?

咨询人:

韩磊

咨询时间:

2020-09-18 11:1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1 15:50

回复内容:

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租金收入,在代开发票时需申报缴纳的有关税(费)为:按不含税租金收入依1.5%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7%(南澳县5%)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3%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2%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不含税租金收入额依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