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1810012022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
内容:
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是多少及来源依据是什么
咨询人:
黎梓杰
咨询时间:
2020-09-18 09: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1 17:27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您咨询的问题不够清晰,不便以更准确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