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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记账联跟发票联的处罚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1809575957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记账联跟发票联

内容:

请问丢失这两个联次,应该如何处理,需要接受处罚吗?

咨询人:

陈熙东

咨询时间:

2020-09-18 09: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1 15:14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第五十条的规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丢失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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