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1809575957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记账联跟发票联
内容:
请问丢失这两个联次,应该如何处理,需要接受处罚吗?
咨询人:
陈熙东
咨询时间:
2020-09-18 09: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1 15:14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第五十条的规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丢失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