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2215275839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房地产公司甲方收取设计公司乙方罚款是否需要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
内容:
设计公司乙方在为房地产公司甲方提供设计服务时,由于乙方在建筑面积上计算有误,严重影响了甲方工程项目的验收进度,造成甲方严重的经济损失,甲方决定对乙方进行罚款,请问,1、甲方对乙方进行罚款时需要开出增值税发票吗?2、甲方应付乙方的设计费和乙方应付甲方的罚款,双方各自开具票据给予对方后,可以不实际支付直接抵扣吗?请予以回复,谢谢。
咨询人:
刘生
咨询时间:
2020-09-22 15:2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3 17:12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如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罚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