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2717035681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中小企业疫情期间公司不缴社保是否不影响个人待遇及疫情过后单位是否要补缴
内容:
我查了一下,从今年2月到6月,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都没有给我缴纳养老社保(单位缴费额为零)。疫情社保减免政策是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无法复工复产的企业而言,而我们阿里健康大药房所有员工是冒着被感染的生命危险坚守岗位,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司不但没有奖励,反而还扣缴应该为员工缴纳的养老社保。公司回复说单位缴费是政府和单位的结算,对个人没有影响。因疫情国家减免了单位部分的费用,所以2到12月单位部分都不会显示有金额,对个人的待遇不会有影响。请问:公司回复所说是否属实,疫情期间公司不缴社保是否不影响个人待遇,另外,请问疫情过后单位是否要补缴2020年2月到6月单位没有缴纳的部分
咨询人:
刘宝林
咨询时间:
2020-09-27 16:5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8 15:25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的规定,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另外,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的规定,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外,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社保待遇发放属社保部门管理,有关规定请您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此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