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3011084932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外籍员工个税问题
内容:
我司外籍员工因疫情原因,自2020年1月至今,一直滞留国外,但是1到9月,该员工在境外无任职,且工资薪金所得(无论从境内还是境外发放),均由我司承担,请问我司对该员工2020年1到9月不在中国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每月是否需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咨询人:
陈念
咨询时间:
2020-09-30 11:0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30 17:01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规定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