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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问题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2816181001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问题

内容:

你好,请问我们收到新出版的没盖章电子发票,我们打印出来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同时我们企业需要另保存发票电子版吗?还是已经打印出来纸质版的会计凭证可以不用保存电子版发票?

咨询人:

张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9-28 16:1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30 08:30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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