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2816113965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到税局代开增值税票
内容:
我给工地运输泥土(用汽车同船舶运),在广州的天河,南沙,海珠区都有,没有签订合同,我要收款,但是给我付款的公司要我开具发票,,请问到税局开票需要缴纳多少税点,去税局开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望详细解答!
咨询人:
刘仁勇
咨询时间:
2020-09-28 16:0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9 16:38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因此,符合上述规定代开条件的个人,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另外,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发票代开业务。有关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流程及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栏目查看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三、如涉及增值税,需缴纳城市维护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及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纳税人义务人为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0.5‰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另外,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