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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个体户未经营需要如何申报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00220282477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体户未经营需要如何申报

内容:

申请了个体户,暂时还未经营,需要如何申报纳税?

咨询人:

李显锋

咨询时间:

2020-10-02 20:2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09 10:11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如您已办理税务登记,暂时还未经营,您可按您的实际经营情况按时申报即可。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如有疑问请致电12366咨询。 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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