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00512230835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我司是农业企业,外购贝类食用剩余的边角料(不包括壳),经粉碎初加工的产品可以享受免增值税吗?
内容:
我司是农业企业,外购贝类食用剩余的边角料(不包括壳),经粉碎初加工的产品可以享受免增值税吗?
咨询人:
张小姐
咨询时间:
2020-10-05 12:1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10 10:3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