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如何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9-30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个公司存在同步开发5%简易、及一般计税口径项目,分别预缴简易及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在抵减增值税时,附表四及主表的抵减增值税,像简易开票产生应纳税金时,能否用一般计税9%预缴的税金去抵减。还是一定得按简易、一般 按项目去抵减,能否混抵。现广东省执行口径如何,是否与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5be6d1b4da64a4c9c3c0ce78ab093a1河南省税局一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09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您单位的实际情况如实申报。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