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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在季度销售额(差额后)低于30万的情况下,能否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吗?

受理号:

2440000002020100910054852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

内容: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在季度销售额(差额后)低于30万的情况下,能否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吗?

咨询人:

谭小姐

咨询时间:

2020-10-09 09:5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10 17:21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此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0,不存在与其他优惠政策迭加享受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其他政策优惠后,还有应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享受优惠。 根据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减免情况建议进一步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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