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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壹峰广告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壹峰广告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358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09 16:03: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壹峰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NCG668):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538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涉及金额合计747,797.1元,税额合计2,271.84元,价税合计770,231.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情况的证明材料;2.你单位银行账户相关证明资料;3.你单位的购票记录、开具发票信息资料;4.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资料;5.其他证明资料。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上述12份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合计747,797.1元,税额合计2,271.84元,价税合计770,231.0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53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53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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