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01811531801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联合体收款及开票
内容:
A公司与B公司与业主C签了个联合体协议,A为主体施工方,占1000万,B占50万。现业主C只愿意将工程款全部给A主体方,再让A转给B公司。请问这样可行不?B公司是开票给C,还是开给A?税务上有什么风险?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咨询人:
李美群
咨询时间:
2020-10-18 11:4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19 10:17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问题在税务处理上给您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按照这条规定来开票即可。 至于您账务上的问题可参照《公司法》《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