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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联合体收款及开票

09-29 联合体收款及开票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01811531801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联合体收款及开票

内容:

A公司与B公司与业主C签了个联合体协议,A为主体施工方,占1000万,B占50万。现业主C只愿意将工程款全部给A主体方,再让A转给B公司。请问这样可行不?B公司是开票给C,还是开给A?税务上有什么风险?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咨询人:

李美群

咨询时间:

2020-10-18 11:4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19 10:17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问题在税务处理上给您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按照这条规定来开票即可。 至于您账务上的问题可参照《公司法》《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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