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01609275441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因企业不存在有就地分摊二级分支机构或为三四级的分支机构,总公司需要填写分摊表吗
内容:
我们公司是零售行业,在其他城市设有分店,注册了营业执照,为不存在有就地分摊二级分支机构或为三四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不需要申报的,但是在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里有看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这个还需要填写分公司的数据吗?
咨询人:
郑慧铃
咨询时间:
2020-10-16 09:2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19 13:54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的规定,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预缴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按上述规定填写申报表。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